合同爭議案件:電子合同未簽訂的原因,確定合同成立
案例說明:
一家媒體公司未能支付視頻拍攝結束時的費用,并將一家投資公司告上法庭。
爭端雙方:
原告:傳媒公司,法人胡某
被告:一家投資公司,蔡某,法人
一審法院裁定案情如下:
2018年12月,被告公司執(zhí)行董事兼經理蔡某找到原告公司的法人胡某,討論原告公司拍攝專欄紀錄片的問題。此后,雙方舉行了三次會議,對具體問題進行紀錄片制作,蔡某向原告公司提供樣本識別,并確定合作意向。
隨后,應蔡某的要求,原告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拍攝了第一部人物紀錄片。2019年1月14日,蔡以微信的方式向原告公司的法人支付了5000元。原告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拍攝了第二部人物紀錄片。2019年1月24日,蔡銘超向原告法人Hu支付了5000元人民幣。
胡于2019年1月25日通過微信向蔡銘超發(fā)送了合同電子版,但沒有回復。這兩部紀錄片由原告公司后期制作后,從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2月22日,該紀錄片的視頻樣本通過微信發(fā)送給蔡某。
2019年4月1日,原告公司法人胡某向蔡某發(fā)了一封微信短信,提供了百度云的鏈接,并將紀錄片的視頻提交給蔡某。自從胡將鏈接發(fā)送給蔡銘超之后,他一直通過微信和電話與蔡銘超溝通,并要求被告審查拍攝的兩部紀錄片,但蔡銘超沒有回復確認,也沒有向原告提出修改意見。當胡在2019年4月初遇到蔡時,他問這部紀錄片是否獲得通過。蔡先生只是口頭回答說沒有問題。蔡還要求原告為制作這部紀錄片支付42000元的最終付款。
原告公司的法人胡某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告公司的另一位董事發(fā)送了催復信,但對方沒有回復。2019年6月25日,當胡和蔡在他們的手機上交談時,蔡銘超口頭承諾支付上一段時間的費用。胡于2019年7月3日給蔡繼偉發(fā)了一封微信的信:嗯,先生。蔡,請先處理最后的42000(26000×2-10000),其余的在我們見面之前不談。但是蔡沒有回答。
初審法院認為,被告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參加訴訟程序,沒有提出辯護意見和證據材料,原告提供的證據沒有任何影響其證據有效性的因素。因此,一審法院確認了原告提交的證據和依法陳述的案件事實。在紀錄片制作中,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合同關系依法有效。被告公司未能按照協(xié)議充分履行向原告公司支付的單據制作成本,這已構成違約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2000元的文件制作費用,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,初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二審法院認定案情如下:
被告對此提出上訴。在第二次審判期間,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。二審還發(fā)現,2019年1月25日,原告公司法人胡某向被告公司執(zhí)行董事兼經理蔡某發(fā)送了合同電子版,并問道:還有什么問題?蔡已經在上一份合同中,提出了一個討論,或者如果你調整它,我們將再次確認它。蔡回答說:發(fā)送電子版本,很多地方都需要修改。胡重發(fā)電子版合同,蔡回答說:收到了。。
法院裁定,被告公司提前向原告公司付款,原告公司通過微信向被告公司提供紀錄片錄像,雙方拍攝紀錄片的合同關系依法有效。
考慮到雙方的合作進程和雙方之間的溝通,雙方明確打算在拍攝紀錄片方面進行合作,并已實際執(zhí)行。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,一方面被告公司沒有對合同的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,另一方面,它通常收到原告公司交付的樣品和成品。被告公司辯稱,它拒絕簽署合同,這不符合實際情況。在原告實際履行合同并多次催促的情況下,被告回避了這一問題,導致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糾紛,法院不接受其意見。
最后決定:
上訴被駁回,原判決維持原判。
提示:
在本案中,雖然被告沒有簽署原告發(fā)送的電子合同,但被告有明確的合作意向,合同實際上已經履行,因此會有這樣的決定。微信的聊天記錄在本案中發(fā)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。
2019年12月26日,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(fā)布了修改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(guī)定的決定。明確規(guī)定電子數據包括:網頁、博客、微博等網絡平臺發(fā)布的信息;手機短信、電子郵件、即時通訊、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。;用戶注冊信息、身份認證信息、電子交易記錄、通信記錄、登錄日志、文件、圖片、音頻、視頻、數字證書、計算機程序和其他電子文件;其他以數字方式存儲、處理和傳輸的信息可以證明案件的事實。
雖然雙方沒有簽訂合同,但原告還是勝訴。但是,這種情況仍然比較特殊,原告的證據保存得比較完整。如果簽訂合同,原告就不必那么麻煩,合同可以用作證據。